庆元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丽水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办法(试行)》和《丽水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统计巡查的通知》精神,丽水市统计局统计稽查组于2007年7月24日至26日,以就地稽查的方式对庆元县屏都镇(以下称:该镇)统计工作进行了统计稽查。
经查实,该镇2006年1-6月工业统计台帐缺失,2006年7-12月工业统计台帐不符合要求,只有“企业名称”和“产值”两栏,没有企业基本情况的记录,有的小型企业按同行业归类,如“砖瓦厂6户”、“竹筷加工43户”、“皮鞋加工5户”等,没能反映企业的生产规模、能力和水平;2007年1-6月没有建立工业统计台帐。规下工业企业原始记录不健全,抽取的样本单位没有详细的统计台帐。2006年的《企业基层表年报》(表号:B111)和2007年的《企业基层表定报》(表号:B211)及《个体工业基层表》(表号:B114)报表,均由该镇工办统计人员未经上门调查填报,统计数据严重脱离客观实际,并伪造镇领导签名。如:县级工业样本单位某面条加工厂,从业人数1人,一台简易面条加工机,一年生产2000斤面粉,生产面条1800斤,自己零售,年销售收入约3000元,而该镇上报的该加工企业2006年1-11月期末从业人数2人,营业收入36.1万元, 2007年1-5月期末从业人数2人,营业收入11.6万元。又如县级工业样本单位某水果叉加工厂,从2006年初开始从业人数均为1人,一台简单的加工机器,加工水果叉半成品,每月生产产值不到2万元,全年不到20万元。但屏都镇上报的该厂2006年1-11月期末从业人数7人,工业总产值69万元;上报 2007年1-5月期末从业人数7人,营业收入35万元。
该镇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上级考核的工业总产值指标。该镇在年初时就将指标分解到各工业企业(单位),不管现实情况如何,都按分解指标上报,这样就能如愿地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指标,其结果是:所上报的数据严重脱离实际,也影响到庆元县统计数据质量。
该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的规定,构成了伪造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浙江省统计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庆元县屏都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希望各乡(镇)及其他统计调查对象引以为戒。
丽水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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