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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庆元县张村乡伪造统计资料的通报
转自:丽水统计信息网 时间:2007年10月26日  

庆元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丽水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办法(试行)》和《丽水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统计巡查的通知》精神,丽水市统计局统计稽查组于2007725,以就地稽查的方式对庆元县张村乡(以下称:该乡)统计工作进行了统计稽查。

经查实,该乡 2006年农业生产年报没有村级上报的统计报表,只有乡分村的过录表;在过录表中 A303表的耕地面积没有分村数据,只有乡一个合计数。乡级农业生产年报应由村级起报,乡级汇总,没有村级报表,乡级统计报表数出无据,属于伪造乡级统计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的规定,构成了伪造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浙江省统计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庆元县张村乡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希望各乡(镇)及其他统计调查对象引以为戒。

                                                     

                                                     丽水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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